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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大大签署第27号主席令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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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谷 2015-04-27 09:43

据新华社消息,在2015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号主席令。具体修改如下: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原文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原文为: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 品。”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原文为: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 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原八十九条原文: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其中根据上文,五十五条已被删除。

第五十六条原文: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 合理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 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原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五、删去第一百条。

原文为:依照本法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同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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