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患者索赔金额越来越大,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越来越高,日益增多的医疗损害事件、医疗纠纷和医疗诉讼,使部分医疗机构不堪重负,急需建立一种既能分担医院医疗诊疗工作风险,又能保护患者权益的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由此,具有分散医疗风险的医疗责任保险应运而生。但是,医责险实施数年,遭遇的还是上头热下头冷。医责险业务发展如何突破瓶颈,是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实际上,自古以来,有医生、有患者,就有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的实践性、局限性、未知性和高风险性又决定了只要有医疗行为,就一定存在医疗纠纷。近年来,医患矛盾导致的伤害医务人员及损害患者权益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闹”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以及司法调解和诉讼等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显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处理,亟须引入新的调解机制,使医院管理者和当事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由于医责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付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在近两年各地的实践中,普遍证明它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措施。因此,业内普遍认为,积极推行医疗责任商业保险制度,有利于有效化解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降低医疗机构经济责任风险,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去年7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随后8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更明确,重点发展医疗责任险,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9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全面推进大病医保经办,鼓励各类保险经办,加快发展医疗责任险等执业保险,提高覆盖面。一系列顶层设计为发挥保险业的社会治理功能、强化保险业与医疗行业的融合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
近两年,保险业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立足长远,纷纷将在医疗领域的发展纳入了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除了大力推进医责险外,有的保险公司还投资控股了大型综合医院,设立医疗产业基金,持续深入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模式的创新。
但是,尽管如此,医责险这一旨在保护医院和医生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太多的鲜花和掌声。一方面,“理赔程序繁琐、手续多、耗时太久”是很多医院对医责险的评价;另一方面,目前医责险赔付率比较高,医疗机构相关成本负担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也产生了矛盾。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国应当建立以限额强制保险与自愿补偿保险相结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目前,医责险业务发展瓶颈是市场需求与医疗机构相关成本负担和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产生了矛盾。因此,要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医疗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运作的原则,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支持,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医疗风险分担作用;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费可在其医疗支出中列支。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指导保险机构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练好内功,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和保险服务工作;引导理性竞争,加强监管,依法严肃处理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点创新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因此,从医疗机构的角度看,目前医责险仍然是给予患者、医生和医院三方的一份保障,建立健全医责险制度,的确可以在分担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降低医疗纠纷调处成本以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积极推进是必然选择。医责险在国外也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利器”。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机构的合作,从内部着手提高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水平,建立从医院到患者、从责任到意外,涵盖医师执业责任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全方位保险保障体系,多层次分散和化解医疗风险,有利于推动医疗领域保险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