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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扒一扒这两年药品招标中的“地方保护”
1.北京:
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项目:药品阳光采购经济技术标客观指标“投标企业为国务院认定的‘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区域企业给13分”。
说明:2015年5月2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在北京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涵盖科学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试点期为3年”。目前其他省份无此试点。
2.四川
2013年本省企业产品的使用率作为医院的考核指标
2014年“按照国家对汶川特大地震、芦山强烈地震灾区经济振兴扶持政策精神,对同一评审单元无地产药品中标的,可由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地产药品跟标,跟标价执行拟中标药品报价。不同意的视为弃权,由经济技术标得分第二的地产药品跟标,以此类推”。
201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非地产药品(地产药品指药品生产企业的纳税地点在四川省范围内的药品),暂不参与我省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工作。待在外省有挂网/中标后,即可参与我省下一采购周期的增补挂网。”
3.甘肃
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在技术标评审项的赋分中“销售金额及社会责任赋分项上备注了‘获得甘肃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等称号或连续三年为地方纳税累积在5000万以上的企业,得3分。’”
甘肃省名牌药品纳入第一质量层次,技术标评审中赋予16分的分值。
省内设置生产线的还可以得6分。
4.湖北
2014年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竞价药品组中无本省投标人中标的,增加同评审组中一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投标人为拟中标人,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
基础大输液增加1~2名经济技术标得分最高的本省企业中标,中标价为同组最低价,不占中标名额”;
2010年以来获省最新一次评比生产企业十强得3分。
5.浙江
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项目: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浙江省应急储备定点品种浙商返乡投资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省级政府技术创新综合试点企业、以‘浙八味’为主要成分的中成药产品”加分。
6.山西:
2015年山西省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项目:针对大输液中标后供货在方案中规定“鉴于大输液药品的特殊性,山西省内注册地址的生产企业通过资质审核后按经济技术标得分前2名的企业确定为拟中标企业。其他企业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得分前4名企业为拟中标企业。山西省内生产企业中标后在全省范围内供货。其他中标企业分南片区域(包括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晋中市、晋城市、长治市所辖区域)和北片区域(包括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太原市所辖区域)供货,由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企业优先选择供货区域(南、北片区域各2个企业)。”
7.吉林
2011年云南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曾经“技术标评审,主要依据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按省内、省外生产企业分别评审。”
无独有偶,在2013年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大输液的采购中也将省内、外企业细分为不同组。
8.福建
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确定拟中标药品时,“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药品;经济标分值相同的,取报价低的中标;经济标分值相同且报价一样的,进入专家议价谈判。福建省内企业生产品种未中标的,取经济技术标高的1家企业跟标入围,不占中标名额。”
9.陕西:
2014年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项目:“省内的纳税额作为评判条件,1-50名,纳税1亿元以上企业,20分;51-100名,纳税3000万元以上,16分;101-200名,纳税1000万元以上,12分;201-300名、进口药品和纳税500万以上,8分;300名以后,4分。省内的捐款作为加分项;为保障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正常供应,本省生产企业可跟标入围;大输液本省企业跟标入围”。
市场经济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市场竞争应该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中采购也是招标的一种形式,招标活动的核心是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违背了此原则,就等于失去了竞争的意义。
以上绝不是这两年各地地方保护条款的全部,希望热心的读者们进一步补充。
要公平,拒绝地方保护主义。 让我们在公平中竞争吧。大家一起共同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招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