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起诉的某镇卫生院涉嫌合同诈骗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对该卫生院判处罚金20万元;卫生院院长陈光忠犯合同诈骗罪、贪 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万元,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对该卫生院犯罪所得赃款102万余元,陈光忠犯罪所得赃款11万余元予以追缴。
检察机关指控,陈光忠在担任某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县医保局与该卫生院签订《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 构医疗服务协议》。2012年3月至12月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陈光忠指使刘某安排李某、许某等卫生院人员,按照刘某提供的该镇各村参保人员的名册和身份资料,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病历、处方,上报至县医保局后,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219万余元,除去卫生院垫付款外,实际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102万余元。
陈光忠还先后多次采取虚列支付该镇观峰村、镇金鱼、龙泉村合作医疗保险垫资款和补偿款的方式,贪污卫生院资金6.7万余元;收受药品经销商、电脑经销商、广告制作商等人的回扣4.5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卫生院在履行与县医保局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的病历、处方并上报的方式,共实际骗得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102万余元,数额巨大;陈光忠作为卫生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单位职工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病历、处方并上报,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 便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财物、回扣、好处费等,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