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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医闹”正式入刑 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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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姝 来源:新京报 2015-08-31 09:49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下午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6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 的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 宝树作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和 “关于提请审议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议案。


刑法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刑法拟采用“收买即入罪”原则,只要有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就将追究刑责。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拐卖儿童罪作出了上述调整。

围绕拐卖儿童罪,上周发生了一起风波,某网站的营销策划“拐卖儿童一律判死,收买被拐儿童判无期”,经微信、微博等传播途径发酵,演变为一场公共事件。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的拐卖儿童罪尤其引人关注。

现行刑法将拐卖儿童和拐卖妇女行为,纳入到了 两个条款中,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作出了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条款中,有“免责”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 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稿将上述“免责”内容,修改为:“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时,范徐丽泰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收买被拐卖儿童可以免除处罚,“实在太轻了,达不到威慑阻吓作用”。

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也提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处罚上应当有所区别,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二审稿借鉴了上述意见,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免责”条款,规定“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释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适度?

虽然二审稿删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免责”内容,可仍有网友认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标准上从轻处罚,“没有买就没有卖,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处罚力度还是太轻了”。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利益,力求儿童 被解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对新京报记者说,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相比原来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二审稿的“从 轻处罚”,“已经很严厉。现实中,一些收买人对被拐卖儿童照顾得很好,有的双方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所以法律不能一刀切,应当给收买者留有一个改过自新的 通道”,他举例说,有的国家甚至规定,绑架案如果嫌疑人主动释放被绑架人,且没有伤害被绑架人,可以免予处罚。

除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相关条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对于替考、“医闹”等也有新规定。


亮点1


考试作弊入刑范围大幅缩小

近年来陆续发生了多起国家考试作弊事件,今年高考江西就爆发了替考事件。对此,一审稿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审稿修改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光权说,上述修改意味着“替考”入刑的范围,二审稿比一审稿大幅减少。

“一审稿”的范围是“国家规定的考试”,除了高考、研究生考试等,各国家部委根据行政文件规定的行业内考试,也属于“国家规定的考试”,初步统计达300多种。

“二审稿”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则专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考试,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初步统计大约10几种。国家部委根据行政文件规定的行业内考试,不在其中。

他认为,缩小考试作弊的入刑范围,“更加严谨,强调‘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十八大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一些行政许可类考试,今后也许会被取消”。

周光权强调,二审稿将“组织考生作弊”修改为“组织作弊”,“更为严密,教师泄露考题等行为,都可以纳入其中”。


亮点2


“医闹”首要分子最高可判七年

此前,“医闹”并未正式写入刑法。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应当明确追究“医闹”的刑事责任。

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在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条款的基础上,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阮齐林对新京报记者说,上述调整将“医闹”正式写入了刑法,“主要是宣传意义和象征意义,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

他解释说,此前虽然“医闹”没有正式写入刑法,不过司法实践中,已采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追究了刑责。此番“医闹”正式写入刑法,“突出、强调一下,‘医闹’是要追刑责的,对‘医闹’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亮点3


校车超速超载纳入“危险驾驶罪”

一审稿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对此,有委员提出,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发生了校车事故,“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的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追究刑责”。

二审稿吸纳了上述建议,将“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种情形: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可处拘役并处罚金。


亮点4


为恐怖活动培训出钱出力算犯罪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一审稿新增了若干新罪名,包括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及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等。

在此基础上,二审稿的恐怖活动犯罪再度“扩 容”,下列行为都将追究刑责: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关键词: 医闹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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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邓宇 2015-09-01 09:39

应该大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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