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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定点药店须有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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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直建 来源:广州日报 2015-10-30 09:56

一年内被暂停服务协议两次将被取消定点资格

广州日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社保局日前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提出补充意见,调整申报定点零售药店必备条件。按照新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需配备至 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据市社保局透露,定点零售药店如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服务协议。如情节严重,将取消定点资格

市社保局在补充意见中明确,药品零售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零售药店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学技术人员须在零售药店递 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此外,定点零售药店还要求在本市连续经营时间满1年,且在申报之日计起前1年内及审核期间无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情形。药店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能够满足参保人需求,同时经营医疗用品及非医疗用品的,应设置物理隔 离。补充意见还对药店的营业时间提出要求,规定药店要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如果定点零售药店在一年内因违规被暂停服务协议两次;《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失效,仍继续经营;将定点资格买卖交易,或将定点零售药店承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将会被取消其定点资格。

关键词: 药店 药师 药师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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