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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类采购推动门诊处方药流向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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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康界 2015-11-09 11:45

从江苏方案看来,入围产品是细分到规格再分4个质量层次,最终大多数企业都有望能进入省级评审入围名单,于是产品选择权就在更多在于医疗机构的选择。

2015年7号文和70号文规则背景下,医院1500个产品目录的限制与招标限价往最低价方向倾斜,药房托管、药费比限制等政策更是有力地推动医药分业,这将让门诊处方药面临是否将渠道拓展到药店的选择问题。有这种选择困难症的产品通常是招标价一低再低已经到达生产企业的心理底线了并且一直没有启动药店渠道的医院渠道产品。

新康界将依照2015年最新公布的采购方案,分析各省哪些产品将有可能加大药店渠道的销售比重,本次主要分析大江苏。根据2015年11月4日发布的《江苏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文件》,“本次集中采购目录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江苏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为基础,结合管理政策和临床需要制定,分为以下五类:(一)用量大的药品目录(2014年度全省采购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产品涉及的通用名下的剂型、规格);(二)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2015年版);(三)江苏省急(抢)救药品集中采购目录(2015年版)、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四)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五)用量小的药品目录(2014年度全省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产品涉及的通用名下的剂型、规格)”。

又因为“在省级评审入围结果公布后,对同一评审分组产品以省辖市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最多选择2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选择1家报价最低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持用药上的衔接”。同一评审分组产品的销售额集中度预计会进一步提高,预计同一评审分组产品生产厂家数高于3家的产品仍有机会在医疗机构。那么未来将有可能分流到药店的门诊处方药为招标目录之中单位评审组的生产厂家3家以上的或不在招标目录之中的,且未在江苏药店销售的口服药和外用药。

1、招标目录之中单位评审组的生产厂家3家以上的且未在江苏药店销售的口服药和外用药

根据《江苏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文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而且“对集中采购药品,结合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以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为基础,分为四个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每个组的入围产品。第一组: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化合物专利、药物组合物专利、天然药物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获得国家级奖项的药品,药品注册分类第一类新药(监测期内),国家中药保密处方,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第二组:不在保护期内的专利药品,首次仿制专利的药品,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药品注册分类第二类新药(监测期内)。第三组:《2014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中《医药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及2014年度在江苏省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金额排名前100位企业生产的药品。第四组:其他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

如下表所示,批文数较多且销售额排名前列的产品主要是以心血管为主,剂型以片剂为主。不少产品已经有在药店铺货,随着竞争的激烈加剧,个别厂家在医院销售无望的情况下也会加入药店处方药竞赛。

批文数较多且销售额前列的口服药和外用药举例

数据来源:咸达数控V3.2

2、不在招标目录之中且未在江苏药店销售的口服药和外用药

不在2014年度江苏医院在采购的药品,江苏省低价药品目录(2015年版),江苏省急(抢)救药品集中采购目录(2015年版)、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目录,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且此前尚未在江苏药店销售的口服药和外用药,除非能够通过临床需求和经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谈判的考验,进入备选入围产品目录,否则还是早点进入药店市场厮杀吧。当然,能进备选目录的药品临床效果必须好且老干科适用尤佳,这也是新药能够在入医院销售的唯一机会,重大专项新药走起。

小结:

江苏本次方案是省级先确定评审入围产品名称和规格,然后以各省辖市为单位,医疗机构确定采购产品与价格。从方案看来,入围产品是细分到规格再分4个质量层次,最终大多数企业都有望能进入省级评审入围名单,于是产品选择权就在更多在于医疗机构的选择。从广东的招标可以看出,信息的公开化程度越高,医疗机构的选择会越集中,最终会导致入围的大多数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在招标中获得销量,从而迫使那些能够在药店销售的门诊处方药往药店渠道拓展,从事实上进一步推动医药分业的进程。

关键词: 处方药 门诊 分类采购 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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