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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人生的最后一程——基于医学人文关怀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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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息时报 2015-11-30 10:44

今天所谈论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个问题尽管大家有时候会故意回避,但又是每个人不可能完全回避的,不仅是老人需要面对,我们每个年轻人也需要正视。大部分人都不敢面对“死”字,怕死是人的天性,但死又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一个规律,正是因为我们看到了死,所以才能更好地珍惜现在的生命,更好地活在当下。

何谓死亡?从医学上讲是生命活动不可逆的终止。传统的死亡标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脏停跳、瞳孔散大等,现代的死亡标准就是脑死亡,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是发生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第二是自发呼吸停止,第三是脑干反射消失,第四是脑电波平直。

一个人有没有死亡的权利?如果一个人有死亡权,当其他人去阻止他自杀,是不是阻止了他权利的实现,是不是侵犯他的权利?人有死亡的权利,但也有生存的义务。如果一个人没有生存的义务,人类怎么延续?当我们作为一个健康人时,生存义务遮蔽了死亡权利,这个时候你如果去死是不负责任,所以作为一个健康人不能随便去死。

但是在当下,有些病人活得非常痛苦,这个时候他的死亡权利就彰显出来。对于这样的人应不应该满足他死亡的愿望呢?

安乐死一般指对于患有不治之症且极度痛苦的患者运用人为的方法加速其死亡或任其死亡的方法。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而且只能是正在逼近死亡、被难忍的痛苦所侵袭的绝症病人,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虽然患有绝症,但是没有极度的痛苦,就不能去实施。通常癌症晚期病人都非常疼痛,而且属于绝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患者本人要求才可以考虑,像比利时、荷兰等国就允许实施安乐死,我们国家目前还不允许。即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也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实施安乐死:首先,必须是患者本人提出来,任何家属均不可代为申请,且病人有诚挚的愿望,不是出于家庭的压力实施主体;其次,只能是受过正规培训、取得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允许实施,家属不能实施。安乐死的目的,不是为了节省医疗资源,也不是为了减轻家庭的痛苦,根本目的是为了结束病人的痛苦,不能说为了减轻家庭压力去实施安乐死,这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

目前我国针对安乐死立法问题还有不同的争论,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也不少,我个人认为安乐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现实问题,并不能企图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安乐死合法化可能带来的弊端及风险远远大大于它的益处,人们可以依据特殊的情况不禁止安乐死,但决不应该鼓励安乐死,而安乐死立法就可能导致鼓励安乐死的后果。

与此相关的还有临终关怀。所谓临终关怀,一是不以延长临终病人生存时间为目的,而是以提高病人临终生命质量为宗旨;二是不以治疗疾病为主,而是以控制症状、姑息对症和支持疗法为主,采取生活护理、临终护理和心理上的安慰,减轻病人的疼痛,减轻他对死亡的恐惧,提高生活质量;三特别强调个体化治疗、人性化护理,注重患者的生命尊严与生命价值,能够使晚期病人在临近死亡的阶段还活得非常有尊严;四是不仅关怀患者,还为家属提供居丧期内的心理、生理关怀、咨询及其他服务,也就是说,临终关怀的对象,不仅仅是患者本人,还包括了家属,如何使家属减轻家庭的心理负担,能够接受病人的一些需求,配合病人的一些需求等等,也是非常重要的。


人们都恐惧死亡,而临终关怀病人对死亡的恐惧比一般人更严重,所以需要特殊的关照。他们可能会先后经历否认期、愤怒期、协议期(接受临终事实,为延长生命配合治疗)、忧郁期、接受期等五个不同的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应该给予不同的关照。而且还应注意保护临终关怀病人的隐私,尊重其获取病情真相的权利,让他们参与治疗等相关决定,尊重其清醒时留下的意愿,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尊重他们选择死亡的方式。应允许临终关怀患者保留自己的生活方式,鼓励其做些力所能及的活动,亲友不要为他包办一切。对临终关怀患者的家属也应保有同情和关心之心,面对家属的过激情绪和行为,要能够设身处地地予以理解和同情,使他们的伤感情绪得以缓解。

临终关怀体现了人的生命神圣、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统一。我们国家是在上世纪80年代在天津最早建立相关机构,但发展缓慢。临终关怀现已经纳入广东省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广州市番禺市桥医院是目前广东省唯一一家设立临终关怀专科病区的公立医院,这个模式值得去推广。


关键词: 医学 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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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陈阳 2015-12-01 09:17

如果有机会,我想要加入到临终关怀的队伍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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