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肠镜检查。检查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导致王女士肠穿孔。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8万余元。
患者告医院索赔21万
51岁的王女士起诉称,2014年7月23日,她因便血到房山区某医院诊治,在进行结肠镜检查过程中,一位不负责任的医生因操作不当,导致她肠穿孔,痛苦万分。
因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能与医院达成一致协议,王女士于2015年1月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院方称操作符合规范
开庭时,医院辩称,进行结肠镜检查是因王女士自身病情的需要,医院在检查前已经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将此项检查的风险及其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告知王女士,并拿出王女士签署的检查意见书作为证据。
医院表示,医生操作符合规范,王女士此前进行过的肠道手术留下后遗症,导致其肠粘连,肠管固定,肠管弯角大,因此造成该次肠镜检查进镜困难,最终形成肠穿孔。
医院被判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对王女士行结肠镜检查过程中,由于医院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王女士“乙状结肠穿孔”,经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在对王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因此,医院对过失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