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拉横幅围堵在医院门口哭天抢地,侮辱、恐吓、威胁医生护士,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用暴力伤害医务人员......今后,在深圳,这些行为都将被法律禁止!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4月26日举行的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三次审议。
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本次立法将深圳在医疗改革方面的不少亮点和重要内容法定化了。这也将是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已引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工委和国家卫计委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多次审议、法规名称变更、内容重大调整之后,该法有望于近期获得表决通过。
1,医疗机构被明确为“公共场所”管理
“虽然《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中已有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具体规定,但近年来深圳出现了一些破坏医疗秩序的新行为、新情况。因此,此次草案结合深 圳实际,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列举,以便进一步明确法律底线,对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 明确依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
在审议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来函提出,目前公安机关将医疗机构按照内保单位看待,没有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 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建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的范畴。“经研究,人大方面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向非特定人群提供医疗服务 的职能,其执业场所,公众可以自由出入,且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可以按照公共场所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任彤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五种“医闹”“医暴”行为被禁止
第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第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
第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第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第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草案还规定了“号贩子”、“医托”、“医赖”等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 其他场所接受诊疗服务。患者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的,患者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