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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最近,医院内五科病区发生了一例住院病人请假条事例,引发了争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患者,女,56岁,因患“脑动脉供血不足”收入院,遵医嘱治疗和护理,液体通畅输液完毕后,患者和管床大夫、主任等商量后,写了请假条,护理人员将请假条保留,以备需要时用上。患者回家当天晚上摔伤了右侧股骨,造成股骨颈骨折,后紧急入住县级医院治疗......
就这一事例所造成的医患纠纷,患者家属认为是我有“请假条”,是医护人员同意离开医院的条件下回家的,住院期间出了任何事情必须由医院承担。院方表示,多次劝阻不让回家,才签字请假,请假条上写明,离院期间发生任何事故,自己承担,并有患者签字和指印证据。可是患者和家属却说,患者请假医护人员已经让签订“请假条”,说明了医护人员同意了让其离开医院,这是事实,那么出事当然找医院。
在一些基层医院,病区里的住院病人中有些病情较轻的患者,常常会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在上午或白天做完输液等治疗后,要求离开病房出去办事,或嫌在医院不方便,夜晚离院回家居住,第二天查房做治疗时,再回病房。这是一些医院存在的现实情况。
对于这种病人的管理,科室管理上即无法达到新农合、医保上的在院病人的严管管理要求,病人离院,病区管理鞭长莫及,病人人身安全又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很多地方纷纷出招,力图劝阻那些治疗后想要回家住的住院病人,劝阻无效后,见病人执意要回去,又害怕出事,就想出了让病人或家属写请假条“要求离院回家住,后果自负”,这种不是办法的“办法”,以为这样做,值班的医护人员就得到了自我保护,病人离院即使万一出了事,自己也有了说辞,说明自己确实是劝阻了的,觉得这样做了,又有“请假条”作为依据,应该算可以说的过去。
针对住院病人请假条一事,医患双方各怀心事,各说一词。
站在患方的立场上,患者和家属认为,就是因为签字后,“请假条”说明医护人员同意了患者可以离院,所以患者和家属认为是院方责任。对于医院来说,我有“请假条”恰恰说明,是你要求离院,我劝阻无效,所以签字为证,后果自负。
现在,矛盾的焦点又聚焦在了“请假条”上,有人认为不该签“请假条”,有人认为该签“请假条”,就像上面案例中所出现的事件那样,患者和家属签字请假后却依然说是院方不应该让患者签订请假条,有了请假条,表示医院同意了患者离开了医院。
不出问题医患双方都好说,出了问题大家都不好看,患者受罪不说,医院和科室人员更是说不清、道不明,不是你的错,也是你的错。
医患沟通互动过程中,与患者交流中的“依法”一定是最基本的概念。上述案例中出现的患者的“请假条”,只说明了患者请假离院的客观现实存在,“自行离院、后果自负”并无实际的法律意义,法律上并不一定采信,患者和家属签了“请假条”,并不是说医院就没了一点事了,它摆在那里,这只是院方的一厢情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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