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来,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有很多,其中关于这个问题最大的争论就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2016年7月发表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的一项研究表明,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PAS)正日益变得合法,但它们仍然相对少见,且其主要涉及的是癌症病患。最近,有数个国家已经将这类做法合法化,还有若干国家正在考虑将其合法化。
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正日益变得合法
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佩雷尔曼医学院的Ezekiel J. Emanuel(M.D.,Ph.D.)和同事对安乐死和PAS的法律状态进行了考察,并对能获取到的所有有关人们对此做法及其态度的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回顾。
作者发现,安乐死或PAS目前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哥伦比亚和加拿大(截至201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合法)都是合法的。医生协助自杀PAS(不包括安乐死)在美国的5个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及在瑞士是合法的。在美国,公众对安乐死和PAS的支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趋于稳定(支持度在47~69%)。在西欧国家,公众对安乐死和PAS的支持也成日益增加和增强的趋势;但在中欧和东欧,公众对这种做法的支持度却在下降。
在安乐死和PAS合法的地方,因安乐死和PAS而死的比例占了全部死亡中的0.3~4.6%。因安乐死和PAS而死的频率在其得到合法化后有了增加。选择安乐死和PAS的病例中有70%以上是癌症患者。选择安乐死和PAS的患者通常为老年、白人及受过良好教育的人。而疼痛并不是寻求安乐死和PAS的主要动机。寻求安乐死和PAS的主要动机似乎是心理因素、害怕失去自主性和不再享受生活中的各种活动、以及精神上存在其它形式的痛苦。在安乐死和PAS合法地区,没有证据显示容易受伤害的患者接受安乐死和PAS的比率高于一般人群。
在美国,不到20%的医生报告说,他们接到过为患者进行安乐死或PAS的请求,有不到5%的医生同意照办。在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每年会开出PAS处方的执照医生不到1%。在荷兰和比利时,大约一半或以上的医生报告接到过这种请求;60%的荷兰医生同意接受这样的请求。
安乐死立法处境尴尬
去年年初,一则有关安乐死的新闻牵扯了大众的目光:一岁的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看着勉强维持生命的儿子痛不欲生,含泪请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是,再大的痛苦,再毅然的决绝,却仍不能突破法律的“禁区”——这一做法与我国法律相悖。
“我爱生命,但我不愿这样活下去……”这是一句闻者动容的悲怆话语,也是一个当下得不到我国法律允许的要求。梳理更多公开报道可以发现,类似“安乐死”相关事件远非孤例。
事实上,安乐死在诞生之初就在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伦理等范畴引发了数之不清的争论。比如,当个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决定自身是否要生存时,这项权利就很可能被别人滥用。
在古斯巴达,人们即认为,不健康的婴儿可予处死,而留下安乐死的纪录。
而在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发展。
既往一些实行安乐死的国家的调查则表明,即便患者自身头脑清醒,在决定“自己是否去死”这件事上也可能会产生偏差。
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而在英国等一些国家,安乐死仍没有“合法化”。
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荷兰安乐死合法化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是成人,申请安乐死的病人必须自愿,而且必须是病人深思熟虑之后所作出的坚定不移的决定;其次,病人必须在无法忍受病痛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安乐死;再次,病人所患疾病必须要经过两名医生的诊断,慎重的确定安乐死的方式。”
然而,即便有了如此多的细则,安乐死依然争议不断。仅2010年度,荷兰实施的3200件“安乐死”事件中,就约有72%的案件涉嫌“故意杀人”。
据英国《每日邮报》2014年10月3日报道,荷兰最新的官方数据显示,荷兰选择安乐死的精神病患者在一年中增加了两倍。
2013年,荷兰共有42人因“严重精神问题”被执行注射死,而2012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4人和13人。数据还显示,去年荷兰安乐死的总人数激增15%,从2012年的4188例上升到2013年的4829人。
7年里,荷兰安乐死的人数暴增151%,已占到荷兰人口死亡总数的3%。其中,绝大多数人(约3600人)是癌症患者,但也有97例安乐死是痴呆症患者。这里还不包括“临终镇静”(给患者服用镇静剂和麻醉剂)的情况。
英国基督教医学协会的彼得?桑德斯称:“安乐死在荷兰已经失控。我们所看到的荷兰的情况是‘增量扩张’,即安乐死人数稳步增加,涉安乐死的病患范围逐步扩大。”桑德斯说。
而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2014夏天在议会坚决反对:“不能允许安乐死。”在2014年7月份接受《每日邮报》采访时他表示:“一旦‘瓶中妖怪’被放了出来,就很难再把它收回去了。”他认为安乐死合法化使这一本该是最后手段的措施在荷兰变成了一般性医疗程序。他说,安乐死现在在荷兰已变得非常流行,“其正成为癌症病人治疗过程中的一项内定模式”。
我国无法回避之痛
在中国,这个情况很可能更为复杂。
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和比利时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基本没有医疗保险,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荷兰人在选择安乐死时,他的唯一动机是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我们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想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他们首先考虑的会是天价医疗费用无从承受,病入沉疴后无人照料。
一旦没有充分健全的全民医疗制度,安乐死就缺少了真正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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