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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用耗材集中采购10月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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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2016-07-19 17:00

(来源: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6〕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各医院: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卫〔2016〕5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省将于2016年10月启动医用耗材经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工作。为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范围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交易平台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进入省交易平台采购。
二、交易方式
我省将分批制定医用耗材采购目录,包括竞价采购目录和议价采购目录,其中纳入竞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竞价交易,纳入议价采购目录的品种实行议价交易。未纳入竞价和议价目录的实行直接挂网交易。
在采购目录制定完成之前的所有品种,暂由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价格谈判机制,通过省交易平台直接与生产企业以不高于本医疗机构该品种的现行采购价议价交易。
在省交易平台报名生效的品种全部纳入该交易范围,并将根据报名审核情况定期补充更新。竞价或议价采购目录制定完成后,纳入目录的品种将转入竞价或议价交易,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做好衔接及管理工作
省交易平台医用耗材正式挂网交易后,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监管。各地市不再组织以市为单位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也不再单独设立采购平台。停止所有挂网交易目录外产品及通过非省级交易平台方式的采购。
医疗机构不得以地方招标、库存量大等理由,拖延医用耗材省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时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做好衔接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医疗机构抓紧清理库存,减少新采购量,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医疗机构报名注册和信息更新工作。
各医疗机构按省药品交易中心的通知要求报名注册和递交申报材料,已在省药品交易中心报名参加药品交易的机构不需重新报名注册,凭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另行发放的医用耗材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省交易平台交易,并注意做好基本信息维护工作。
尤其是医用耗材采购部门负责人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内容。
(二)配备采购工作人员。
全省范围内将分片区分批开展交易办法和系统操作培训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用耗材采购具体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为做好医用耗材交易提供保障。
(三)做好品种遴选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临床首选”的原则,综合评价价格和质量等因素,充分发挥临床专家、医用耗材采购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从医用耗材挂网交易目录中阳光遴选医用耗材。
(四)慎重选择配送企业。
对于每一挂网交易品种,医疗机构要从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服务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的1家作为本单位该品种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及时到位,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五)合理议定成交价格。
在直接挂网交易阶段,各医疗机构要用好“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办法,与企业议定成交价格,成交价不得高于本机构的现行采购价格,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六)严格合同履约。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与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医用耗材电子购销合同》和《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购销合同条款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七)按时结算交易款项。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有关要求,督促和协调辖区内医疗机构、财政部门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结算中心,落实好医用耗材交易款项结算工作,保证我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按要求开展省级医用耗材交易工作;
并通过网上监控和现场督查等方式,定期检查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规范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和合同履行行为,采取动态监管和定期通报等方式,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行为,防止网下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等行为发生;及时协调解决医用耗材交易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医用耗材省级集中交易整体工作推进的,要实行工作责任追究,严肃问责。
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020-83848848。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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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 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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