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不签字,医生是不是就不能做手术?这个问题一直很“火”。就理论上来说,医生不手术,不违法,可能会违背自己的良心;手术,有可能不违法,但可能惹上官司。今年33岁的湖北恩施男子刘先生来武汉途中突发心肌梗死,心跳、呼吸停止,被救护车紧急送至医院后,医生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冒险做手术,终于将其从死亡线上拉回来。换作是您,会这么做吗?
近日,刘先生开车来武汉办事,开到盘龙城附近时突然感到胸闷阵痛,全身汗湿。他忍着剧痛将车停在盘龙立交桥匝道旁后,用手机拨打了武汉一个朋友的电话。这位朋友立刻拨打120。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现场,将刘先生从车里抬了出来。
当日上午9时,救护车开到市中心医院后湖院区。急诊科副主任医师李维发现刘先生陷入昏迷,心跳、呼吸已停止,当即为他进行胸外按压,同时联系心血管内科医生前来会诊。心电图显示,刘先生得了急性心肌梗死。抢救10分钟后,他终于恢复心跳,但未恢复意识,不能自主呼吸。李维又迅速为他戴上呼吸机。
心血管内科副主任医师陈娟了解了刘先生的情况后,认为应立刻进行急性心梗介入手术。做手术必须有家属签字,特殊情况下可由家属电话录音授权。此时,刘先生身边没有一位亲人。朋友通过电话联系到他远在恩施的妻子。电话那头的妻子泣不成声,说可以做手术,可以让在武汉的一个亲戚来签字。
这时,陈娟急切地说:“不能再等了!如果不马上做手术,人就没了!”陈娟立即通知介入室做好准备,同时把刘先生运往介入室。等刘先生在汉的亲戚赶到医院补签手术同意书时,手术已经开始。最终,手术顺利完成。目前,刘先生身体状况恢复良好。
陈娟事后说,当时,并没有想过救不过来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只想到救人是医生的本能。
相关法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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