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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心电图时间与病历冲突 医院竟敢伪造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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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淑玲 来源:京华时报 2016-09-30 11:00

44岁的杨建普在羽毛球馆突然昏倒,河北省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的急救车赶来急救,却因故障无法启动。待第二辆急救车赶到现场后,杨建普被送往医院。在急救了70分钟后,医院宣布杨建普死亡。
杨建普家属认为,急救车故障延误患者治疗,医院为推脱责任伪造急救病历,遂将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3万余元。昨天,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东金庄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事件:男子晕倒不治身亡
杨建普生前同事王磊等多名目击者回忆,今年3月6日下午,杨建普和大家一起到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侧的朝阳球馆打羽毛球。王磊等人先打,杨建普则在一边观看。过了一会儿,杨建普拿着球拍向球场走去,但没走几步突然晕倒。王磊等人在15时08分打120急救电话。
15时20分,一辆车牌为冀F4K120的救护车到达现场,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的两名医护人员携带设备为杨建普做心电图,“心电图显示心跳波动明显,”杨建普的同事们说,随后,医生让大家帮忙把杨建普抬上救护车,但司机怎么也无法发动,下车打开前盖检查了两次,也无法启动。有人提议推车打火,大家两次推车也未成功,“这时杨建普一直在车内呻吟,医生一直插不进喉管,直到大家把车辆推到村口时才插上。”
18分钟后的15时38分,120急救中心派出的第二辆急救车赶到,杨建普又被做了心电图,并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救治70分钟后,杨建普被宣告死亡。
因认为事发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多次推脱责任并伪造病历,杨建普的母亲及妻女将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诉至莲池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63万余元。
庭审:家属指责医院延误救治
昨天上午,在东金庄法庭,莲池法院法官陈维华任审判长,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原告席上,杨建普的妻女及母亲委托律师杜新月及姐夫陈振辉任代理人,被告方则由律师陈志华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院长助理酒春惠出庭辩护。
此前,经家属多番强烈要求和协调,法庭最终允许媒体记者入庭旁听,京华时报等4家媒体记者只能拿纸笔记录,手机、电脑等录音录像设备均不允许带入法庭。因旁听席位紧张,死者多名亲属进入法庭后又被要求离开,庭内仅留杨建普的姐姐和妻子旁听,“不能再回忆这个事情,太痛苦了,”杨建普的姐姐神情悲怆地坐在角落里。
原告律师杜新月宣读起诉状,直指因120急救车故障,致使对杨建普的救治延误了20多分钟,最终因救治无效死亡。在杨建普死亡后,医院还将急救病历全面造假,故诉请法庭判令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女儿的抚养费、母亲的赡养费、丧葬费等共6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并表示认可急救车辆故障,但辩称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建普有既往心脏病史,安装有心脏支架,急救车和医生赶到时杨建普已无自主呼吸等生命体征。在杨建普被送到医院后,在院内抢救了70分钟,直至16时51分停止抢救,宣告死亡。医院的抢救没有违反医疗常规,不应对杨建普的死亡负责。
因开庭前未来得及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此次因被告的反对及合议庭现场合议,多名事发现场证人均未获准出庭作证。
陈振辉在法庭辩论阶段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和《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伪造或隐匿相关病历等医学文书,造成患者死亡或健康损害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查证病历是伪造的,相关造假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就算赔偿我们一分不要,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促进医德医风的改善,维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
因双方均同意调解,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焦点
1、急救车到后患者是否有生命体征?
陈振辉在法庭上称,急救人员到现场后就为杨建普做了心电图,多名目击证人称心电图显示波动明显。他当庭播放了一段家属和该医院急救中心人员的对话,家属向医生询问生命体征,“急救中心张主任称,在插喉管时,若有生命体征,患者抵触,喉管就很难插进去;如果人没有生命体征,就很好插。”陈振辉说,在将杨建普抬上救护车后,护士赵静还问急救医生高子龙,插进去没?高子龙摇摇头,接着插。过了10多分钟后,护士问“插进去了?”高子龙回答“插进去了。”这证明当时杨建普还活着。
被告则辩称急救人员赶到时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病人已倒在羽毛球场白线内,意识丧失,医生用手摸颈动脉,发现没有胸部起伏,没有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已经没了生命体征。”在该情况下,医生立即着手心肺复苏,心电图在当日15时24分04秒出图显示,患者为室颤而且为细颤,医生进行心脏电除颤,并建立心电监护,整个插管时间用了1分多钟,整个救治符合医疗常规。同时,保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临床专家就该案做的临床诊断显示,急救车到达时,患者已错过黄金救治5分钟,心电图出现室颤,已无自主呼吸,无心跳,无血压。
2、因急救车故障导致延误救治时间?
原告认为,杨建普晕倒后,同事拨打120寻求急救。15时2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但因车辆故障,司机两次打开前盖检查,众人还两次推车,但司机均无法启动车辆。直到医院派出的第二辆急救车在15时38分到达,杨建普才被转到第二辆急救车上接受救治,这整整延误了18分钟。
被告辩称,急救车无法启动是因为有插线头脱落,这是司机无法检查出来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建普在2011年便被检查出患有冠心病、高血压,及陈旧性的心肌梗死,还安有两个心脏支架。急救人员赶到时,他已经没有自主呼吸,第一次心电图显示是室颤,虽然急救车突遇故障,但是心脏复苏一直持续进行,第二辆急救车将杨建普接到急救中心后,院内抢救了70分钟,在当日16时51分才停止抢救,宣告死亡。院方抢救没有违反医疗常规,患者最终的死亡与被告的救治没有直接关系。在保定市医疗纠纷调解中,专家也讨论认为抢救合理合规及时,故急救车故障并没延误患者救治。
保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临床专家就该案做的临床诊断显示,在抢救过程中,患者始终没有出现正常的心跳,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而导致。
3、心电图和急救病历是否存在造假?
陈振辉指出,保定第一医院给出了4份心电图结果,第一份心电图明显是伪造的。他说,该份心电图显示做出的时间是2016年3月6日15时24分04秒,并有“FCP-7101-V03-01-”标志。这份在急救现场做出的被院方证明杨建普“室颤”的心电图与第三张在医院内做的心电图制式一致。第3张心电图做出的时间是2016年3月6日15时42分45秒,制式是“FCP-7101-V03-02-”。
陈振辉分析,第一张心电图是急救人员在事发现场用便携式仪器做出的,第三张则是在医院抢救室内用院内仪器做出的,制式不可能一样,“另外,该张心电图的波纹并非目击证人当天看到的具有明显波动的波纹”。
原告同时提出,第二份心电图上标注的时间与病历中抢救记录的时间存在冲突。第二份心电图显示做于“06MAR1615时39分35秒”,而病历则显示“同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转往医院继续抢救,于15时40分到达医院。”

“事发时家属并不在场,何来向家属交代病情?”陈振辉说,球场到急救中心有3.8公里、5个路口,“我开私家车测量,以每小时60到80公里的速度开,刨掉等红灯的时间还用了5分钟,你这急救车是怎么用25秒的时间跑完这3.8公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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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患纠纷 急救抢救 急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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