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热咳嗽,黄某先后到合肥多家医院看病,最终被诊断为麻疹。等到康复,黄某将自己最先去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存在误诊致病情恶化,索赔40万元。法院一审为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装修工人黄某向法院诉称:此前自己因发热咳嗽到被告医院就诊,对方在没有为自己进行全面检查的情况下,诊断其为面部红肿,并开具药物治疗。后因感觉没有效果,自己又前往其他两家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麻疹,期间还住院治疗15天,才最终康复。
黄某表示,被告对自己病情存在误诊和过错,导致病情恶化、损失扩大,因此需要对自己给予相应赔偿。一开始,黄某索赔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等在内的赔偿共13000余元,而审理过程中,黄某又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38万余元,共计40万元。
庭审当天,黄某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降至80000元,其余诉请不变,赔偿总额变更为93933.46元。
对此,被告医院辩称,黄某前往该院皮肤科门诊就诊时,主要是说自己面部红肿伴有明显瘙痒数天,未述发热。经门诊医生检查,其除面部红肿外,其他部位未见皮疹,无球结膜充血等外观表现,没有明确依据诊断是麻疹,于是给予对应药物治疗过敏性疾患,并让其病情如有变化要及时再来就诊。
医院认为,就黄某就诊当时情况而言,当时的处理都是正确的,不存在误诊行为;且病情是变化的,不可能从早期有限的临床表现作出最终结果的预测。病情变化需随时就诊,可黄某未遵医嘱,没有再来。
医院提出该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过错,也没有延误黄某的治疗,更没有给其造成实质性人身损害后果,所以不应承担其提出的侵权赔偿。
合肥蜀山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被告结合原告的初期症状给原告开具的药物并无不当之处,且原告经其他医院治疗后痊愈,并没有实质性的损害后果,结合鉴定机构的回函及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148元也由原告承担。
每一种疾病都有发生发展的规律,从疾病的发生到痊愈,可以经过不同的阶段,整个过程是不断变化着的。同一种疾病由于病邪性质、患者体质及治疗的不同,在各个时期可以有不同的表现。这就要求医生要用动态的观点去观察病人的临床表现,既要了解疾病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知常达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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